核醫學安全操作有哪些要求?
1、一般要求
①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藥物所用的通風櫥,工作中應有足夠的風(風速不小于1m/s),排氣口應高于本建筑物屋脊,并酌情設置過濾裝置;
②凡放射性加權活度超過50GBq的場所應有放射性污水池;
③操作放射性藥物應有專門的場所,如給藥不在專門的場所進行,應采取屏蔽措施,注射器也應有適當屏蔽;
④操作放射性藥物應在墊有吸水紙的托盤內;
⑤診斷及治療用場所(包括通道)應注意合理安排與布局。其布局應有助于實施工作程序,如一端為放射性貯存室,依次為給藥室、候診室、檢查室。應避免無關人員通過;
⑥給藥室與檢查室應分開。如必須在檢查室給藥,應具有相應的防護設備;
⑦為體外放免分析使用的試劑盒(H,C,I)可在一般試驗室操作;
⑧候診室應靠近給藥室和檢查室,宜有專用廁所;
⑨僅為診斷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檢者,進行手術時不需特殊防護措施。
2、臨床核醫學治療的防護要求
①治療區域應劃為控制區。用藥后病人床邊1.5m處或單人病房應劃為臨時控制區,控制區入口處應有放射性標志;
②配藥室應靠近病房,盡量減少放射性藥物和已接受治療的病人通過非放射性區域;
③根據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種類、特性和活度,確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護墻、地板、天花板厚度。病房應有防護柵欄,以與病人保持足夠距離,必要時使用附加屏蔽防護措施;
④接受治療的病人應使用專用便器或設有專用浴室和廁所;
⑤住院治療病人的被服和個人用品使用后應作去污處理,并經表面污染輻射監測合格后方可作一般處理;
⑥使用過的放射性藥物腔內注射器、繃帶和敷料,應作污染物件處理或作放射性廢物處理;
⑦接受碘-131治療的患者,在出院時體內允許較大活度為400MBq;
⑧對近期使用過治療量放射性核素的病人,其死后尸體的放射性核素低于上限值以下時,尸體的掩埋、火化、防腐無需特殊防護;否則,應待其衰變至無放射性時進行。
3、非密封源安全操作要求
①配備基本防護用品,包括工作服、帽子、靴鞋、手套、防護眼鏡;
②遵守規章制度,嚴禁在放射性工作場所吸煙、飲水、進食、化妝等;
③安全操作,包括必須在通風柜或操作箱操作,并在鋪有瓷磚、塑料、不銹鋼、橡皮等材料的工作臺面或搪瓷盤內實施。使用移液器具,嚴禁用嘴操作。使用適當屏蔽及遠程操作器材。污染區與非污染區的分區。事故后及時除污和報告。